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YEV-114-營小-11-20250106-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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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11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被 告 王榮朝 劉榮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給付租金未繳納足夠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3日命原告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於113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