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YEV-114-營小-113-20250331-2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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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113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楊茲淇即楊玉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 明異議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