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YEV-114-營小-114-20250225-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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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逸柔即黃秋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8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對被告異議狀內容提出意見,並提出本件於債務人已經法院裁定更生又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原告起訴仍屬合法而得為繼續訴訟之具體理由到院,並檢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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