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YEV-114-營小-139-20250319-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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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139號 原 告 呂曼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秀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 合程式要件,應依法補正: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所載之事實及理由應提出證據,原告應補正被告許 秀玉有遭法院起訴或判決犯幫助共同詐欺罪之起訴書或刑事判決資料及原告之報案及匯款資料到院,上開補正內容之準備書狀(含證據),應一併檢附繕本一份,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