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YEV-114-營小-154-20250325-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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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15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陳雅雯 被 告 張恩慈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154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3 月25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23 元,及其中新臺幣5,774 元自   民國113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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