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YEV-114-營小-24-20250109-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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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24號 原 告 鄭惟唯 被 告 詹孟樵 上列原告因被告刑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 年度附民字第12 81號)移送前來,本院柳營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9 日上 午10時3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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