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YEV-114-營小-4-20250107-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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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4號 原 告 李立志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陳耀彬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調解筆錄顯示本侵權行 為事件已經本院調解成立過,依成立內容原告已同意不再向被告 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是原告本件起訴是否合法請自行斟酌, 如仍堅持起訴,應先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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