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YEV-114-營小-49-20250123-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4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曾舜峰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49號(113 年度營小調字第73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23日 上午10時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18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