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YEV-114-營小-58-20250207-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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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58號 原 告 洪承凱 被 告 邱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9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原告如欲繼續訴訟,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如不繼續 進行訴訟,原告應具狀撤回起訴),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並取消本院所定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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