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YEV-114-營小-72-20250210-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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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7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被 告 陳璽文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0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90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