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YEV-114-營小-75-20250210-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75號 原 告 張維舫 被 告 陳祺豊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 年度附民字第1902號)移送前來 ,本院柳營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0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 院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988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