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YEV-114-營小-99-20250220-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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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9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郭峻良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99號(113 年度營小調字第741 號)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0日上午 09時5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644元,及其中新臺幣30,226元自 民國113 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53,418元自民國113 年7 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