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YEV-114-營簡調-10-20250312-1
字號
營簡調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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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武祥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 人應於民國114年4月2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 類登記謄本(全部)及民國110年11月23日辦理贈與登記取得應有部分之共有人戶籍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何水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 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準備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