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YEV-114-營簡-106-20250210-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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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06號 原 告 江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啟森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36,000元 ,而原告訴訟繫屬日為民國113年12月27日,適用修正前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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