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YEV-114-營簡-108-20250305-2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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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08號 抗 告 人 楊慶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嘉祥間確認界址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1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收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