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YEV-114-營簡-110-20250303-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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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1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丁文情(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 日命原告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4,630元,於114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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