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YEV-114-營簡-133-20250226-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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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3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永宗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20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及所用證據,並檢附繕本一份:1.被告借款後歷次繳款明細,最後一次繳款日期、金額及充抵明細,並以上開證據說明被告確有積欠本金331,131元之計算明細。2.對被告聲明異議內容之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