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YEV-114-營簡-139-20250225-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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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39號 原 告 羅雅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育詩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已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內容已經被告卓育詩提出答辯狀,答辯狀已於113 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就被告否認部分,應由原告就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原告應於7日內就被告爭執部分聲明所用之證據內容,如係書證指明何書證得證明原告主張之內容,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姓名、地址及與待證事實之關連性,逾期未提出即視為無其他證據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