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YEV-114-營簡-149-20250225-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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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49號 原 告 郭照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 程式,應於7日內補正,逾期裁定駁回: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3,0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真正住所及居所(原告起訴狀載明無此 地址,顯非被告之住居所),應補正其住居所,並應於7日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為憑,補正其當事人能力及住所。 三、原告起訴內容未載明得請求被告給付費用233,025元之具體 原因事實,應詳細敘明原告究係依何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依何法律規定內容有給付原告費用之義務?(應具體敘明原告之請求權依據內容到院),並提出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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