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YEV-114-營簡-16-20250205-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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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6號 原 告 陳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文祥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有下 列不合程式要件,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起 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訴訟標的 為公同共有權,依該公同共有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8,4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由各共有人依持分各取得金 額」內容不明確、不特定,於法不合,應補正各公同共有人就被繼承人陳定之財產應繼分各若干?並計算各共有人得如何分割為分別共有?及得各自分得之金額若干?應提出計算明細表及法律依據到院(本庭已調取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87號案卷,原告可聲請閱卷,並影印相關繼承系統表,指明原告所提出之應繼分計算明細之證據),並應按全部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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