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YEV-114-營簡-164-20250325-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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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16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高翊涵 被 告 廖振翔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簡字第164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3 月25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473 元,及自民國110 年12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8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和潤企業分期付款申請書可 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 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