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YEV-114-營簡-170-20250305-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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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7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福財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90元,惟按債權人行使撤 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 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 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係提起撤銷之訴,聲明請 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蔡朝能所遺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 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回復被繼承人 名下,依原告114年2月25日陳報狀所載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為1, 992,397元,此有原告之陳報狀可憑,而原告請求撤銷之標的即 更正起訴狀㈠附表被繼承人蔡朝能之遺產價額共計9,206,385元, 其價值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原告主 張之債權額核定為1,992,3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 原告僅繳納5,290元,尚需補繳19,6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