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YEV-114-營簡-172-20250312-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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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72號 原 告 徐英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健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及證據,並提出繕本一份:⒈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及過程。⒉對被告聲明異議狀內容之法律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