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YEV-114-營簡-173-20250312-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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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立豪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186元,應繳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件,並提出證據及繕本一份:1.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費及繳款明細,被告何時未依約繳款?原告確有積欠消費款本金148,354元之計算明細及證據。2.所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是否已有合意管轄法院?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之理由?3.對被告聲明異議狀內容之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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