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YEV-114-營簡-182-20250312-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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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82號 原 告 何美盟 上列原告於被告陳玟君過失致重傷害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原告 並非過失致重傷害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所提起訴狀亦未敘明原告 究係因被告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受何損害,致本院無法認定原告之 起訴是否合法,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一、按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被告犯罪行為 之被害人,且其所受損害,係因被告被訴之犯罪行為而直接發生者為限,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即明;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合法與否,則應依刑事訴訟予以判斷,不因其是否移送民事庭,而有所差異。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是本件原告所提起之損害賠償內容需限於被告陳玟君過失致被害人何上宏受重傷而致原告所受損害為限。(該部分應提出原告與被害人何上宏之親屬關資料及符合民法損害賠償之相關規定)。 二、原告起訴狀所請求之新臺幣180萬元損害明細內容究為何? 並應提出損害證據資料到院。 三、如不符合上開得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損害明細,原告應 另依法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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