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YEV-114-營簡-189-20250313-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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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189號 原 告 邱麗珠 訴訟代理人 林奕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5,66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於起訴時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揆諸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系爭土地面積為1480平方公尺,該地於原告起訴時之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元,原告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為1835分之1129,以此為計算基準,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13,866元(計算式:148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200元×1129/1835≒2,913,8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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