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YEV-114-營簡-20-20250311-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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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簡字第20號 原 告 周辰樺即展鑫水電工程行 被 告 陳弘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 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000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3日3時30分許,酒後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七股區玉成里176線公路由東向西方向直行,途經臺南市○○區○○里0○00號時,失控撞擊原告所有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修繕費新臺幣(下同)90,000元,該車價值貶損50,000元,且系爭車輛修繕10日,原告於此期間未能以系爭車輛營業,另受有每日5,000元之營業損失合計5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車輛受損照片 、鑫益汽車修護廠理賠專用估價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維修證明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件為證,並有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14年1月17日南市警佳交字第1140034960號函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調查筆錄附卷可稽,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前揭損害190,000元(計算式:系爭車輛修繕費90,000元+系爭車輛價值貶損50,000元+營業損失50,000元=19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 文。本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訴訟費用即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