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YEV-114-營簡-215-20250325-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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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215號 原 告 阮氏雨凰 羅文南 被 告 林橙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6萬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 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