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YEV-114-營簡-23-20250327-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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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2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洪銘遠 陳宣安 被 告 張俊翔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簡字第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114 年3 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鄭育祥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 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878 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