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YEV-114-營簡-23-20250327-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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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2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洪銘遠 陳宣安 被 告 張俊翔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簡字第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114 年3 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鄭育祥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 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878 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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