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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31

案號

SYEV-114-營簡-230-20250331-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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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230號 原 告 第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訴訟代理人 賴淑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蕙翔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如確定欲在本院進行訴訟,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958元,應繳裁判費6,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7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繕本一份:1.請求金額計算明細:應詳細敘明被告各筆建物,依住戶規約每月應繳管理費若干?(應指明條文內容並列明計算明細及依據)2.提出大廈組織報備證明、現任主委改選證明、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及存證信函有送達被告收受之掛號回執。3.對被告異議狀之法律意見。 二、本件原告係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進行訴訟,建物所在 地及管理地均在桃園,如欲訴訟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亦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原告如欲在桃園進行訴訟程序,建議可逕行另向桃園地院起訴,無庸在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上開資料(如在本院補繳裁判費,以後訴訟程序即需在本院進行),併予說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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