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YEV-114-營簡-235-20250331-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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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235號 原 告 許榮祥 法定代理人 李素珍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彥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慧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992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9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15,191元,惟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被害人身體之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未及於原告機車毀損費用35,000元,此部分得視為原告就物品損害部分為訴之追加,此部分追加請求應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庭期日僅就原告身體受傷所請求之醫療費、看護費、住院用品費用、終生養護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為審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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