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YEV-114-營簡-30-20250203-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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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30號 原 告 郭明峰 被 告 黃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作為匯 入款項使用,該帳戶可能成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且將匯入該帳戶內之贓款轉匯購買虛擬貨幣再轉至指定虛擬貨幣錢包,可能係隱匿提領贓款而構成洗錢行為,竟為謀求利益,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靡靡之音」、「honeyella即張文欣」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於民國111年10月22日,經由LINE通訊軟體提供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帳號予詐欺集團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之用的銀行帳戶,同時負責將上揭帳戶經層轉後收取之詐欺贓款,依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再轉入指定虛擬貨幣錢包中,以此方式擔任詐欺車手之工作。另詐欺集團成員於起訴狀所載之附表所示時間,以起訴狀所載之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誆騙原告,致其陷於錯誤,於起訴狀所載之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如起訴狀所載之附表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至黃佩如之合庫帳戶,復被告依指示留下其應得之手續費(7次共4795元)後,在網路銀行操作合庫帳戶,將附表所示款項存入詐欺集團指定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內,以此方式使詐欺集團取得詐欺贓款,並使受騙匯出之款項去向遭隱匿而難追查。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 判力;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原告之訴有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損害賠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下稱臺南高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697號審理時移付調解,經臺南高分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9號達成調解,依上開說明,調解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是原告上開請求已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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