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YEV-114-營簡-67-20250225-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郭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簡字第6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2 月25日下午1 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996 元,及其中新臺幣99,957元 自民國113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聯邦銀行信用卡處理中心卡 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 信用卡申請書可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 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