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YEV-114-營簡-78-20250204-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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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78號 原 告 蘇寶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贏灃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提出確有交付借款48萬元予被告收受之證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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