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YEV-114-營簡-85-20250324-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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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85號 原 告 李宥葳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被 告 林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起訴時就系 爭土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 7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2.43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於民國11 3年1月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8/40=76,3 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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