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YEV-114-營簡-9-20250114-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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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9號 原 告 王藝穎 訴訟代理人 洪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秉裕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7日 內陳報原告所起訴之訴訟標的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目前交易價值?(依本院查詢該廠牌2手車價遠高於原告所提出 之汽車讓渡書所載讓渡價格,原告何以以該價格讓渡系爭車輛? 實際買賣金額究若干?),並依上開交易價值金額依民事訴訟法 規定繳納裁判費到院,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起訴。另補正說明原告 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有何確認利益?該二項聲明是否 已重複起訴?又既已請求訴之聲明第三項,是否尚有請求訴之聲 明第一項、第二項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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