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YEV-114-營簡-90-20250212-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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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裕勝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677元,應繳裁判費4,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件,並提出證據及繕本一份:1.被告借款後之繳款明細,被告何時未依約繳款?原告何時為催告?債務何時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指明上開主張係以約定書何條款內容為據?2.尚積欠本金443,059元之證據?利息14332元之計算明細及費用393元之依據條款?3.所提出之貸款約定書第10條是否已有合意管轄法院?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之理由?4.對被告聲明異議狀內容之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