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YEV-114-營簡-94-20250304-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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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9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春生 被 告 黃立豪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簡字第9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上午09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813元,及其中新臺幣192,363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華南商業銀行信用卡墊款本 金、利息、費用明細表、帳單交易明細、信用卡申請書、華 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可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 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 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