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YEV-114-營簡-99-20250212-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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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99號 原 告 張銅亮 被 告 張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之面 積8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33元/平方公尺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32,7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本件已調解不成 立,原告如欲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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