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YEV-114-營訴-1-20250221-1

字號

營訴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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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訴字第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盧陳福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郭金信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04,255 元及利息之債務未清償,業經原告於101年間對郭金信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經核發本院101年度執字第10302號債權憑證在案。又郭金信係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土地(下稱系爭3筆土地)之共有人,其於79年8月1日將系爭3筆土地設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訴外人許哲毓,嗣被告於79年10月12日以讓與為原因取得系爭抵押權。惟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自79年7月28日至79年8月11日、清償日期79年8月11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於94年8月11日已罹於15年之時效期間而消滅,且抵押權人於該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99年8月11日,並未行使抵押權,則系爭抵押權即已消滅,郭金信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郭金信怠於行使上開權利,原告得代位行使郭金信對抵押權人之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執字第10302 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本院113年3月29日南院揚113司執賢字第17192號函、系爭3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並有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3年12月4日登記字第1130112288號函附台灣省台南縣土地登記簿函在卷可稽,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為79年8月11日,則自該日起已可得行使請求權,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倘係存在,其請求權應已於94年8月11日罹於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時效期間而消滅。而被告於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未於5年內實行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於5年之除斥期間經過後不實行而歸於消滅。  ㈢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亦有明定。依前所述,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則系爭抵押權登記形式存在,有礙於系爭3筆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訴外人郭金信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惟債務人郭金信怠於行使對被告主張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權利,致原告難以就系爭3筆土地強制執行受償,原告為保全其債權自得代位債務人郭金信向被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代 位郭金信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項之規定,自判決確定時即視為已為其意思表示,此係因該項債務,僅在使原告取得被告已為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即可達執行之目的,如為宣告假執行,將使被告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與強制執行法第130條之規定不合,不適於宣告假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編號 土   地   地   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53 6分之1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68 6分之1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09 6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79年南麻字第008554號 2.登記日期:民國79年10月12日 3.登記原因:讓與 4.權利人:盧陳福分 5.權利種類:抵押權 6.債權額比例:全部 7.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元   8.存續期間:自79年7月28日至79年8月11日 9.清償日期:79年8月11日 10.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11.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12.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郭金信 14.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1 15.設定義務人:郭金信 16.共同擔保地號:茅港尾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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