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BA-113-交上再-10-20241028-1

字號

交上再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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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上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平安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事件,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13年7月26 日本院113年度交上字第4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再審之訴,應以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第278條第1項則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就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基此,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同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僅泛言違法或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不合法,法院無須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前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相對人所為民國112年10月2 3日竹監苗字第0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113年2月29日112年度交字第863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3年7月26日113年度交上字第4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而確定。茲聲請人於113年8月5日就原確定裁定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件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不服原確定裁定,因○○市○○區○○路○○○○○街、光明路 交岔路口,無法明確看到南陽街的兩座紅綠燈號,該紅綠燈號是單面燈號,是封閉式的陷阱燈號,設計不合格而有嚴重瑕疵,草菅人命,造成行人地獄,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聲請再審,並為聲請人有利之裁判等語,並聲明:⒈原確定裁定廢棄。⒉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四、經核,聲請人所提書狀內所陳各節,無非說明其對於原處分 及前訴訟程序實體爭議事項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之內容,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述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官 林 靜 雯 法官 陳 怡 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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