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BA-113-交上再-12-20241225-1
字號
交上再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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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上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吳浩治 上列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 年度交上字第2號裁定及112年11月30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 年度交字第90號判決,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再審及提起再 審之訴。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上字第2號交通裁決事 件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9月24日113 年度交再字第5號裁定,移送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就此部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 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之明文規定。又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 年11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應徵收之裁判費3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陳 怡 君 法官 郭 書 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