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BA-113-交上-165-20250220-1

字號

交上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上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温志豪即權豪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 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7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駕駛其所有之牌照號碼號KEJ-7265號自用曳引車(下 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2年5月27日16時5分許,行經臺中港南泊渠管制站前,因有「載運挖土機經指揮過磅,總重41.53公噸,核重35公噸,超載6.53公噸」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填掣中港警行字第U4B01925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上訴人,案移被上訴人。嗣上訴人不服提出陳述,由被上訴人函請舉發機關協助查明事實後,認上訴人「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之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1項、第3項等規定,於112年8月23日以彰監四字第64-U4B01925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即原處分),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7,0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以113年10月30日112年度交字第77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之主張及聲明、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及聲明暨 原判決關於證據取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規之論據,均詳如原判決所載。 三、上訴意旨略以:  ㈠原審除兩造書面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陳述調查外,調查證據 之結果,未告知當事人為辯論,無法釐清本件被上訴人主張裁決事實與系爭車輛實際違規之因果關係,從而對法令適用有不明之處,造成上訴人受有不公平攻擊與防禦。  ㈡上訴人並非否認總連結重量41.53公噸裝載重量之事實,而是 被上訴人認舉發機關依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1項、第3項等規定舉發,非以道交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處罰,應有違誤。被上訴人僅就法規間之關聯或抽象事實予以判斷,未就具體個案之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之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之文義、立法意旨、制裁之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即屬無據。  ㈢原審參照本院109年度交上字第38號判決之案例事實與本件並 無關連性,該案原因事實之車輛係一般領照大型車(包含母車+子車),與系爭車輛係超尺度未登檢領照半拖車有所不同。系爭車輛牽引其裝載大型整體物有其使用特殊需求,裝運之貨物若屬不可分割之整體物,且重量顯超過該載運車輛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時,並非絕對不可載運,而是例外許可於經請領臨時通行證後即得通行,此係立法者考量整體物品不可分割載運之特性,然又有其載運之社會經濟上需求,自應例外在考量其行車安全之條件下准其裝載,故特別要求其裝載整體物品超重時應請領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公路。準此,系爭車輛裝載整體物即挖土機1台,而港區同級貨櫃車聯結總重量為42公噸,系爭車輛雖有超重,本質上仍無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或造成道路養護工作之問題,有台中港一般貨櫃車常態通行港區可憑。系爭車輛為整體物裝載專用車,配備之聯結裝置其聯結能力、剎車系統其制動力,懸吊系統其乘載能力均超過同級聯結總重量為42公噸之貨櫃車。更何況裝載運行港區有前導車戒護下,嚴控行駛速度小於時速40公里/小時,參考安全係數,無論行車安全、道路養護堪信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裝載整體物既未侵害法益、亦未有主觀犯意,本件並無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1項、第3項等規定之違規。被上訴人對系爭車輛超重之違規規定未提出可稽之據,原判決有不備理由或矛盾自明。  ㈣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原裁決撤銷。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茲就上訴意旨再予論述 如下:  ㈠按道交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裝載時,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第29條之2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依第3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第3項)有前2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超載10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1公噸加罰新臺幣1,000元;……未滿1公噸以1公噸計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規定:「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三、總重或總聯結重量之限制:……㈣全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42公噸。㈤半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35公噸。……」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貨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一、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  ㈡查系爭車輛總聯結重量為35公噸,領有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臨 時通行證,裝載後限重35公噸,上訴人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載運挖土機,經過磅後,秤得總重41.53公噸,超載6.53公噸等情,為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核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自得為本院判決之事實基礎。  ㈢上訴人雖以上揭情詞指摘原判決有未經言詞辯論、不備理由 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情形云云,惟:  ⒈上訴人雖主張原審未經言詞辯論程序乙節,惟按「交通裁決 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觀其立法理由載謂略以:「……二、考量交通裁決事件質輕量多,且裁罰金額普遍不高,如卷內事證已臻明確,尚須通知兩造到庭辯論,無異增加當事人之訟累,爰於本條明定,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等語。準此,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審理裁判,採行書面審理或言詞審理程序,原屬訴訟指揮權範疇,如法院斟酌卷證資料已可獲得裁判心證者,為節省司法資源及避免當事人往返法院之勞費,以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行政法院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以判決駁回之,自為法所許。  ⒉經核原審經審酌卷附大聖關係企業43碼頭地磅單、舉發機關1 12年7月6日中港警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員警職務報告1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器檢定合格證書2張)、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臨時通行證、汽車車籍查詢等證據資料(分見原審卷第59頁、第65頁至第73頁、第81頁、第89頁),憑以認定上訴人確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聯結重量」之違規,已於原判決理由詳為記載調查證據結果、證據取捨及其評價及得心證之理由,核無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之情形,則原審就本件交通裁決事件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自屬適法有據。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未踐行言詞辯論程序,構成違背法令云云,自非允洽。  ⒊關於上訴意旨主張系爭車輛載運挖土機之總重41.53公噸,港 區同級貨櫃車聯結總重量為42公噸,故本件交通違規行為態樣為載運整體物超重,應依道交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始為適法乙節。經核原判決就此法律適用爭議事項,業已論明:道交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與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1項、第3項之規範目的不同…,況本件係已請領臨時通行證然仍超過核定總重之情形,與裝載整體物超重,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之情形已有不同,上訴人前揭主張,顯無可採。至上訴人主張港區同級貨櫃車聯結總重量為42公噸,系爭車輛雖有超重,本質上仍無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或造成道路養護工作之問題等語;惟按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1項、第3項規定之立法目的除避免超載致危害車輛結構外,亦慮及超重承載對車輛於行進中之性能與操控之影響。詳言之,如車輛於行進中遇有突發狀況需煞車時,其煞車能力與載重量具有相當之關聯,車輛之荷重越大,其動能即越強,則煞停所需之距離也越長,若車輛超越其合法載重量而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即有所危害;況車輛一旦超重過多,將影響其懸吊系統致無法負荷,導致方向盤操控不易,駕駛易發生翻車及撞車等意外。而本件系爭車輛既有超重之違規事實,此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上訴人自無從主張系爭車輛之超重本質上未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或造成道路養護工作等理由(見原判決第5頁第8行至第25行),據以論駁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於法核無不合。上訴人憑其歧異法律見解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云云,自非可取。 五、綜上所述,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認事用法俱無違 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按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 應確定其費用額,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後段準用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既經駁回,則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上訴裁判費)自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上訴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黃 司 熒 法官 陳 怡 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