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BA-113-交抗再-8-20250204-1

字號

交抗再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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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抗再字第8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中華民國11 3年10月14日113年度交抗字第1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之7、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6條適用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4日113年度交抗字第15號交 通裁決事件裁定,聲請再審,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判長於113年12月1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繳,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可稽。聲請人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劉 錫 賢 法官 郭 書 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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