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BA-113-交抗-11-20241009-1

字號

交抗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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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再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 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 國113年7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7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及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表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林 靜 雯 法官 黃 司 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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