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事務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BA-113-訴-137-202410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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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劉英宗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許天耀 張嵩駿 參 加 人 許秀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農業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秀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不服被告原行政處分 [即被告111年10月31日換發農畜牧登字第209854號核發小牛畜牧場負責人即參加人許秀秀畜牧場登記證書、110年12月14日府農畜字第1100337362號核發關係人施阿俊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嗣被告以111年10月17日府農畜字第1110384735號函同意變更原申請人施阿俊為參加人許秀秀)]及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許秀秀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顯將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 法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