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BA-113-訴-151-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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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遠東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雍偉 訴訟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建伸 訴訟代理人 黃素瑜 陳昶霖 黃心儀 參 加 人 林振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振泳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 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本件原告就參加人所有並已信託登記予原告之坐落○○市○○區 ○○段445、446、446-2、447、448、4489地號土地(   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向被告申請贈與為 國有,並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為管理機關。經被告以112年10月15日中登駁字第000179號函駁回其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以113年4月30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訴訟結果,攸關參加人所有之系爭土地,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自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陳怡君 法官 黃司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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