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BA-113-訴-165-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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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張光榛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劉世芳 訴訟代理人 程珍惠 訴訟代理人 邱于蓉 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中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機關有輔助一 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二、緣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東勢-豐原生活圈快速道路(第三標都 市計畫土地)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需用臺中市石岡庭新金星段(下稱新金星段)68-1地號等44筆上地(含原告所有新金星段85-9地號土地,及持分所有同段89-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上地),合計面積0.748454公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內政部以113年1月16日台內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交由臺中市政府於113年3月27日以府授地權字第 1130077817號公告(下稱113年3月27日公告)徵收。原告以原處分違反誠實信用、信賴保護、權力濫用及比例原則等理由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為本件土地徵收案件之需用地機關,由其 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應認本件有由臺中市政府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                法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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