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BA-113-訴-235-202502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劉蓮君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李正偉 訴訟代理人 方成楓 鄧力綱 參 加 人 何業儉 吳志忠 何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業儉、吳志忠及何清輝應獨立參加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坐落○○市○區○村段108-2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 牌○○市○區○○街00號房屋之所有人,因主張被告核發毗鄰同段108-47、108-62地號等2筆建築基地起造人何業儉、吳志忠及何清輝(下稱何業儉等3人)之民國112年4月20日112中都建字第619號建造執照(下稱原處分)違法損害其權益,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由於原告之訴如有理由將使何業儉等3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其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陳怡君 法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