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BA-114-救-2-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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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彥賓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號有關刑事等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 ,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102條第2項、第3項規定:「……(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3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可知,聲請訴訟救助,必須應同時符合「無資力」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兩項要件,始能予以准許。而所謂無資力,則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0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而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逼迫自白遭判刑……云云,請行政 法院調查事實真相,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有關刑事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14年度訴 字第35號受理,聲請人併聲請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即難認聲請 人目前有何因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 (三)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查詢結果 ,該會函復略以:本件聲請人向本分會提出法律扶助之申請事件,經審查評議後,認依申請人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故依法律扶助法第15條第1項,駁回聲請。此有該分會民國114年2月21日法扶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本院卷第19頁)。 (四)綜上,堪認本件無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                法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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